[行政法] 106身障特考4等行政法概要錯題
4.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拖吊車輛,拖吊業者不慎毀損受拖吊車輛
(B)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
(C)民眾至公立醫院就醫,因醫師之醫療過失致身體受永久性傷害
(D)協助警察指揮交通之義交指揮不慎,致人民發生車禍受傷
A:C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
38. 依據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訴願之類型?
(A)撤銷訴願 (B)確認處分訴願 (C)怠為處分訴願 (D)駁回處分訴願
A:B
訴願法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撤銷訴願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 §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怠為處分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40.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下列何者之執行 名義?
(A)間接執行 (B)即時強制 (C)行政執行 (D)強制執行
A:D
行政程序法 §148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43. 下列何者係作為所有行政組織的上層組織,而為最典型的公法人?
(A)行政法人 (B)地方自治團體 (C)國家 (D)聯合國
A:C
44. 某甲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 回,甲仍不服。 試問甲應向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A)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臺北分院
(D)勞動部訴願委員會
A:B
46. 高雄市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事項委由該市 各區區公所辦 理。此管轄權變動之性質為何?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職務協助
A:A
上對下:委任
無隸屬:委託
中央對地方:委辦
行政協助:無隸屬之他機關(行程法§19)
行政程序法 §1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 §16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A)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委託民間拖吊業者拖吊車輛,拖吊業者不慎毀損受拖吊車輛
(B)公立學校教師對學童實施管教措施,致學童身體受傷
(C)民眾至公立醫院就醫,因醫師之醫療過失致身體受永久性傷害
(D)協助警察指揮交通之義交指揮不慎,致人民發生車禍受傷
A:C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政府機關依法所設立之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乃政府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所從事之私經濟行為,與其立於統治權行政主體所為公權力之行使不同,是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關係,仍屬一般私法契約之關係。
38. 依據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訴願之類型?
(A)撤銷訴願 (B)確認處分訴願 (C)怠為處分訴願 (D)駁回處分訴願
A:B
訴願法 §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撤銷訴願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 §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怠為處分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40.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下列何者之執行 名義?
(A)間接執行 (B)即時強制 (C)行政執行 (D)強制執行
A:D
行政程序法 §148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43. 下列何者係作為所有行政組織的上層組織,而為最典型的公法人?
(A)行政法人 (B)地方自治團體 (C)國家 (D)聯合國
A:C
44. 某甲不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廢止其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許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 回,甲仍不服。 試問甲應向何者提起行政訴訟?
(A)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C)高等法院臺北分院
(D)勞動部訴願委員會
A:B
行政訴訟法§13 (法人、機關及團體之普通審判籍)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 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46. 高雄市政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事項委由該市 各區區公所辦 理。此管轄權變動之性質為何?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職務協助
A:A
上對下:委任
無隸屬:委託
中央對地方:委辦
行政協助:無隸屬之他機關(行程法§19)
行政程序法 §15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 §16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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