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104普考法學知識錯題

2.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係指下列何者? 
    (A)核定   (B)委任   (C)備查    (D)委辦

A: C



地方制度法§2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5.下列何者為監察院之職權?
   (A)彈劾正副總統    (B)彈劾監察院人員   (C)糾舉立法委員   (D)糾正考試委員

A: B

(A)  立委提出彈劾案

憲增§2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C、D) 糾正→對事、糾舉→對人,公務人員,立委不是公務人員
憲法§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6.關於司法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本於司法官身分獨立保障,我國大法官係屬終身職
   (B)憲法法庭所得處理之事項,包括正副總統之彈劾與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標的,不包含判例
   (D)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係直接送立法院進行審議


A: B

(A) 大法官非終身職
憲增§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
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審議。


10.下列何者,非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之類型?
     (A)法律之創制  (B)法律之複決   (C)重大政策之創制   (D)重大政策之複決

A: A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18.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原則?
     (A)甲提供正確資料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後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耕種而遭廢止證明書
     (B)乙明知不符合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之規定,而報名參加考試,及格後被發覺而被撤銷考試及            格資格
     (C)軍人丙因相信行政機關「轉任公務員併計算年資」函釋,經參加轉任考試及格錄取後,行              政機關廢止該函釋
      (D)遊民丁交代其財產所得,主管機關不察發給救助金,稍後發現,丁拒絕退還救助金

A: B

行政程序法§119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         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24.下列何者不屬於沒收的範圍?
      (A)第三人合法所有、犯罪行為人違禁持有之違禁物
      (B)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C)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D)犯罪行為人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A: A

刑法§38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38-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5.下列何者屬於從刑?
     (A)褫奪公權  (B)沒收   (C)追徵   (D)保安處分

A: A

刑法§33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刑法§36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26.下列關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調解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均得申請調解 
     (B)限於消費爭議案件始得申請調解 
     (C)申請調解之案件,須業經申訴,而未獲妥適之處理者 
     (D)申請調解,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

A:  A

消保法§43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消保法§44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保官之職掌
1、受理申訴 (消保法§43)
2、辦理調解 (消保法§45)
3、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消保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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