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身障四等◆法學知識- 106 年 - 法學知識考前1個月衝刺試題101-200(阿摩)

下列事項何者屬於行政院之職權?
(A)公務人員之銓敘  (B)公務人員年終考績  (C)公務人員職位分類  (D)公務人員退休金

A: B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執行業務:
考績、級俸、任免、褒獎、陞遷
生鳳烤麵包
(陞、俸、考、任、褒)

典型契約類型中,那一種契約在民法上設有當事人具有瑕疵預防請求權之規定?
(A)承攬契約  (B)買賣契約  (C)贈與契約  (D)租賃契約

A: A



民法§497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甲女應徵保全,遭公司以此業不適宜女性從事為由,拒絕錄取。該公司因性別歧視,遭主管機關開罰。此係 平等權何等效力之展現?
(A)直接效力
(B)國庫效力
(C)處罰效力
(D)第三人效力

A: D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在討論對私人主張基本權的效力問題。由於基本權乃是源自於人民對國家的請求權,因此基本權有所謂的「對抗國家性」,但是對基本權的侵害來源有時並不限於國家,私人也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基本權;而針對來自其他私人的基本權侵害是否得主張基本權,就是所謂的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問題。


契約當事人一方在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時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 失洩漏,其後契約未成立,前者應對後者負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A)給付遲延之責任   (B)給付不能之責任   (C)締約上過失之責任   (D)不完全給付之責任

A: C

民法§245-1 (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財產出現在法定財產制上?
(A)聯合財產   (B)原有財產    (C)特有財產   (D)自由處分金

A: D

一、法定財產制(預設)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例外:自由處分金、家庭生活費,協議約定。
死亡或者離婚,唯一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姻制度。
二、分別財產制(法院登記生效)
夫妻的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不動產、動產(珠寶)),非約定即可,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表,妻子在家從事家管不為法律評價的對象,無法依此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三、共同財產制(法院登記生效)
有福共享、有難同當。例外:特有財產,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表。
(如同所述,債務須共同承擔)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我國下列法律中,何者未明文揭示此一原則
(A)民法總則施行法   (B)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C)中央法規標準法   (A)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條:不溯及既往原則

A: C

(A)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條:不溯及既往原則
民事在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
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B)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
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C)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
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D)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甲向乙借新臺幣 30 萬元,約定每月償還 1 萬元,且此筆債務利息之年利率約定為百分之二十五。依民法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得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
(B)甲向乙借錢 2 年後,始得隨時清償本金
(C)甲若欲依民法之規定提前清償本金,應於 1 個月前向乙預告
(D)乙對於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利息,並無請求權

A:B

第 203 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04 條(債務人之提前還本權)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 條(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
(A)代位性  (B)對世性   (C)從屬性   (D)不可分性

A:D

第 868 條(不可分性(一)-抵押物分割)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69 條(不可分性(二)-債權分割)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刑法第 297 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如欲該當此罪,若認為除須具備意圖營利以詐術使行為客體出中 華民國領域外等要件外,尚須行為人之行為有使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因之而有受侵害或侵害之虞,始足當之 。此種見解係對法條採用何種解釋方式而來?
(A)限縮解釋   (B)文理解釋   (C)擴充解釋   (D)比較法解釋

A: A

我國有期徒刑之數罪併罰處斷方式,係採用下列何一原則?
(A)宣告刑限制加重原則  (B)法定刑限制加重原則   (C)併科原則  (D)吸收原則

A:A

吸收主義:數罪中僅科以最重一罪之行,其餘不論。
併科主義:將數罪分別宣告其刑,而合併執行其全部。
限制加重主義:就數罪分別科刑,以其中最重者為低度,各罪合併之行為高度。

刑法§5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           行拘役。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在選舉公告發布後,非屬為候選人站台限制之列?
(A)行政院院長
(B)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C)外國人民
(D)大陸地區人民

A: A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43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50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               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


關於法律之制定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即生效力
(B)比較沒有爭議的法律案可以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C)立法院之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D)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A:C

(A)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所有的法律案可以直接進入三讀程序 
(D)爭議的法律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一朗二論三修正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10 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下列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
(B)對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者,權利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C)對於侵害著作權者,尚有刑事處罰
(D)侵害著作人格權者,縱無故意或過失,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A:D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授權,擬規範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應以下列何種法規範訂定之?
(A)法律
(B)法規命令
(C)解釋性行政規則
(D)裁量基準

A:B


關於居間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居間人所支出之費用,均得向當事人請求
(B)居間人因媒介所得之報酬,原則上由契約當事人平均負擔
(C) 居間人得為當事人受領給付
(D)婚姻居間約定報酬者,居間契約無效

A:B

民法§573
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最遲幾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者,其抵押權消滅?
(A)1年
(B)2年
(C)5年
(D)15年

A:B

民法§880(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下列有關本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失手打傷嫌犯,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B)公務員包庇走私,構成懲治走私條例之犯罪,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C)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拘禁他人之行動自由,應適用本條規定加重其刑

A:D

A~C純正身分犯

甲夫乙妻依法收養丙夫丁妻 5 歲之子 A,3 年後甲、乙因空難雙亡,A 欲終止其與甲、乙之收養關係者,應如何進行?
(A)應由 A 向法院聲請,但應得丙、丁同意
(B)應由丙、丁代理 A 向法院聲請
(C)應由丙、丁與甲或乙之家屬協議為之
(D)因甲、乙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

A:A

民法§1080-1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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