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106警特四等法學緒論錯題

8.憲法第 71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前述之規定,係屬對於法律的 何種效力之限制?
(A)人的效力
(B)時的效力
(C)地的效力
(D)物的效力

A:A

16.甲因乙餐廳失火,甲不能登台表演,而無須支出治裝費與交通費。依民法之規定,甲向乙訴請損害賠償 時,應扣除無須支出之治裝費與交通費。此稱之為:
(A)損益相抵
(B)過失相抵
(C)生計減輕
(D)不當得利


A:A
民法§216-1(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17.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下列何者之規定?
(A)僱傭   (B)承攬   (C)委任  (D)寄託

A:C
民法§529(勞務給付契約之適用)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19.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A 地二十年後,有關地上權取得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A 地為乙所有且已登記者,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B)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違章建築物,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A 地為乙所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於未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前,乙依法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甲得主張有權占有
(D)A 地為甲乙共有且未登記者,甲於其上營造合法建築物,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A:C
民法§769(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86台上字3140號要旨: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不過有此請求權而已,在未依法登記
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經本
院六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在案。至占有人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
登記請求權者,以已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
登記,如經地政機關受理,則受訴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
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固經本院八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予
以補充。惟後者旨在說明占有人如在土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之前,已主
張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者,法院應就其是否具備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為實體上裁判。倘占有人係在土地所有人提起拆
屋還地之訴後,始主張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向地政機關聲請為地上權登
記者,即無該決議之適用。

20.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為:
(A)委任契約
(B)居間契約
(C)經理人契約
(D)僱傭契約

A:B
民法§528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565
(居間之定義)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82
(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90
(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5.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 萬元,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履行之抗辯。有關消滅時效及於 從權利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提供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B)甲提供 A 骨董花瓶為乙設定質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仍得聲請拍賣質物
(C)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債務,乙於時效完成後請求丙履行保證債務者,丙不得為時效抗辯
(D)丙提供 B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時,乙於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A:C
民法§145(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民法§146(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880(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之實行)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26.關於民法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凡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均不適用之
(B)只要期限不逾十年,即使是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仍有適用
(C)只要未定期限,即使是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仍不能適用
(D)必須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由承租人占有中,方能適用

A:D
民法§425(租賃物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29.關於消費借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
(B)消費借貸得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標的物
(C)消費借貸的借用人不得向貸與人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D)當事人一方對他方負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A:C
民法§476(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
前項情形,貸與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33.甲與其叔父乙,因故共同殺害甲父 X。有關共同正犯之甲、乙兩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雖符合普通殺人罪,但因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規定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B)乙欠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不影響共同正犯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C)甲和乙為共同正犯,故應成立相同罪名之犯罪
(D)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不純正身分犯

A:C

34.甲、乙共同對 X 進行詐欺,但是 X 只有將錢交給甲而未給乙。甲成立詐欺既遂,共同正犯之乙應如何處斷?
(A)成立詐欺取財未遂
(B)成立詐欺取財既遂
(C)成立詐欺取財既遂,但依未遂犯處罰
(D)成立詐欺取財既遂,但得減免其刑

A:B

36.緩刑宣告所附之條件,不得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何種事項?
(A)向被害人道歉   (B)立悔過書   (C)向公益團體捐助一定之金額   (D)完成心理輔導

A:C
刑法§74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37.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特種交易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致收受之商品毀損者,仍得解除契約
(B)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僅須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保管商品
(C)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得不附理由解除買賣契約,僅經契約之約定,企業 經營者得向消費者收取合理之處理費用
(D)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時,倘未約定利率時,不得收取利息

A:A
消保法第20條(B)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消保法第19條(C)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保法第21條(D)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

38.宣告無期徒刑時,如何一併宣告褫奪公權?
(A)應宣告褫奪公權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B)應宣告褫奪公權十五年
(C)應宣告褫奪公權二十五年
(D)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A:D
刑法§37
(褫奪公權之宣告)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否易科罰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

A:C
刑法§41(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40.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B)季節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C)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D)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六十日者

A:A
勞動基準法§9(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           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41.A 有限公司之股東為甲、乙、丙、丁、戊共五人,其中甲、乙二人擔任董事,且由甲任董事長。今 A 公 司擬向甲購買土地蓋辦公大樓,則此不動產買賣契約之簽訂,應由何人代表 A 公司為之?
(A)甲   (B)乙   (C)由丙、丁、戊互推一人代理之
(D)經甲及乙之同意指定丙、丁、戊其中一人代理之

A:B
公司法§59(雙方代表之禁止)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45.下列有關著作權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不論何時首次公開發表,著作財產權均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B)所謂暫時性重製,係指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 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重製
(C)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D)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A:A
著作權法§30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46.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政府每年度負擔全民健康保險的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 除法定收入後金額的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六   (B)百分之一十六   (C)百分之二十六   (D)百分之三十六

A:D
全民健康保險法§3
政府每年度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
政府依法令規定應編列本保險相關預算之負擔不足每年度保險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補之。

47.員工在遭受上司性騷擾後,以匿名方式向公司內主管防治業務單位提出檢舉,下列何種處置方式,並不 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之規定?
(A)不接受匿名檢舉,以免產生同事間之猜忌不和
(B)啟動防治職場性騷擾之非正式申訴管道,設法先瞭解事實真相
(C)訪談被檢舉人,並對其強調事業單位處理此類事件之堅定立場
(D)辦理相關之訓練課程,以喚起同仁對此類事件之認知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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