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106警特四等法學知識錯題

1.依憲法第 10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A)公用事業
(B)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C)國營經濟事業
(D)幣制及國家銀行

A:A

憲法§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10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10.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不得以有妨礙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公開其職權範圍內有關之外交資訊
(B)總統對內政部部長之任命,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得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緊急命令以為必要之處置
(D)總統為決定國家內政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發展委員會為其諮詢機關


A:B


17.A 社團因不滿交通部開放觀光賭場之政策,遂號召民眾包圍交通部。針對此一緊急性集會,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合憲,故仍應申請許可
(B)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違憲,故已毋庸申請許可
(C)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並未違憲,但立法者應檢討改進,在法律未修改前,仍應申 請許可
(D)因大法官解釋已宣告緊急性集會採許可制為違憲,並定期宣告失效,然於未失效前仍應申請許可

A:D
釋字718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參照)。以法律限制人民之集會自由,須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符合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本旨。 
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之意旨有違。至為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立法機關並非不能視事件性質,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相同能達成目的之其他侵害較小手段,故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已屬對人民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牴觸,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就此而言,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23.下列敘述,何者與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僑居國外國民之規定較無相關? 
(A)政府輔助海外華文教師或僑校經營者回台進修,給予僑校教師獎勵 
(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現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 
(C)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授權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D)若我國政府與越南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使在越投資之台商因暴動所受之損害能夠獲得越方賠償或補償

A:C
憲法§167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34.地上權登記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抵押權實行而發生之法定地上權,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C)約定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地上權人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A:C
民法§838
(權利之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40.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
(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C)依我國實務見解,乙仍可成立準受賄罪
(D)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A:C
甲於競選地方縣議員時給予另一縣議員候選人乙新臺幣二千萬元作為競選經費,並約定若二人皆當選,乙必須在甲競選議會議長時,投票支持甲。就乙收受餽   贈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收受餽贈時,雖然只是議員候選人,但仍符合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未為公務員之主        體身分
 B.乙不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因為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  
 C.乙收受競選經費之行為,當時雖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已經破壞人民對選舉公正之信賴,       不論其是否當選,應成立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
 D.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以成為公務員後履行為構成要件,如乙未當選或當     選後未履行承      諾行為,即不成立該罪
答案:C

41.關於易以訓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受罰金之宣告為限
(B)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C)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D)此類易刑處分亦可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

A:A
刑法§43(易以訓誡)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42.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60%之股份,B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 數 40%之股份,A 公司持有 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 15%之股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公司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B)C 公司得自由收買 A 公司股份不受任何限制
(C)C 公司得自由收買 B 公司股份不受任何限制
(D)A 公司不得收買 B 公司股份

A: A
公司法§167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
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
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
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
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
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
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
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
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44.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 條規定,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生育給付   (B)失能給付   (C)老年給付   (D)醫療給付

A:D
勞工保險條例§2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育、傷能、年及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口訣:生、老、病、死、失、醫
普通事故前5、職災後4

46.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之規定,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眷屬超過幾口者,以該口數計?
(A)二口
(B)三口
(C)四口
(D)五口

A:B
全民健康保險法§18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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