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消滅時效、要約

甲在民國99年9月9日被乙開車撞傷,在民國99年12月12日起訴請求賠償損害,該訴訟在民國100年5月5日判決甲勝訴確定。試問: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何時屆滿?
(A)民國101年12月12日 (B)民國102年5月5日 (C)民國105年5月5日 (D)民國115年5月5日
100高考法制-民法

A: C
民§137 III
勝訴確定後,時效重行起算5年

要約
甲到鞋店見有克拉克牌皮鞋標價2000元,即向店員表示購買,結帳時老板表示該標價錯誤,價金應為6000元,而非2000元。此時該克拉克牌皮鞋之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不成立 (B)已成立生效 (C)老板得因錯誤而撤銷 (D)推定其已成立生效
99三等身障-民法


A:B
民§154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下列有關冒用姓名的敘述,何者正確?
(A)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權代理
(B)冒用他人姓名而為法律行為者,為無因管理
(C)冒用他人姓名係侵害他人姓名權的一種形態
(D)姓名被他人冒用者,可依民法規定更改姓名

A: C
民§110 無權代理:
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
受害人甲向加害人(即受僱人)乙及其僱用人丙主張侵權行為,乙已有效提出時效抗辯,但其僱用人丙未為時效抗辯,則丙之責任為何?
(A)完全不能免責 (B)可以全部免責 (C)可以部分免責 (D)不能免責但可以向乙追
99高考三等財稅行政-民法

A: B
87台上1440
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為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以為時效抗變為必要。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其負連帶責任,性質上屬於:
(A)過失責任 (B)無過失責任 (C)中間責任 (D)絕對責任
100地特五等-法學大意

A: C
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ex:§187I
衡平責任:行為人雖無過失,然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仍令行為人負責之規定。
衡平責任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經濟弱勢,基於公平分擔之公平責任由經濟上之強者承受
較多責任,並非完全免責,法院命行為人或法代僅為賠償金額比例上的調和。

公務員侵權行為責任
甲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因故遭人民毆傷,導致殘廢。甲受傷期間,醫療費用由全民健保支付,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取殘廢給付。嗣後甲向滋事者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應扣除該等醫療費用及殘障給付?
(A)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均應扣除
(B)醫療費用及殘廢給付不應扣除
(C)僅扣除醫療費用,不扣除殘廢給付
(D)僅扣除殘廢給付,不扣除醫療費用
99高考三級法制-民法

A: B
民§216-1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68台上42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滅時效
甲於網路上散播有損乙之名譽的訊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自乙知甲之侵權行為時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乙向甲為起訴請求後,即得將其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
(C)乙在未向甲為任何請求前亡時,乙之繼承人仍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
(D)對名譽之侵害,在民事法上,除賠償慰撫金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
99普考財稅行政-民法概要

A: B
§197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95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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