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108身障3等行政法錯題

1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國際書面協定,為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B)自治規則之位階一律高於自治條例
(C)中央法規與地方法規有所衝突時,基於專業性考量,應優先適用地方法規
(D)行政法規有修正時,就同一事項一律適用較新法規

A:A


6關於管轄法定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除依其組織法規外,也可以依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得規定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法規,包括法律、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
(C)行政規則不得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D)直轄市、縣市得以自治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A: B



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60036300 號
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此為學理上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管轄權法定原則」)之明文規定,乃揭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5  年 8  月增訂 9  版,第 200  頁參照)。縱因行政事務態樣複雜,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為委任或委託,仍須有法規依據,是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上開所稱權限委任、權限委託者,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此所謂「法規」,包括1.憲法、2.法律、3.法規命令、4.自治條例、5.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6.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

16對於下列何者不服,得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之復審決定
(B)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懲戒處分覆審決議
(C)行政機關確認受益人不當得利應返還範圍之書面
(D)公務員所屬長官針對個案指示應如何處理之指令

A: C

(A) 公務人員復審→行政訴訟
(B)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行政訴訟 (No.295)
(D)公務員對長官之指令→申訴→再申訴

17訴願文書之送達,除訴願法之規定外,應準用何種法律之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行政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A:B

訴願法§47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18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
(B)訴願審議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C)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訴願審議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
(D)訴願案之決議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A:D

訴願法§52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法§53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A:C

行政訴訟法§229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20關於行政訴訟收容聲請事件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收容聲請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B)行政法院認為受收容人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C)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之聲請事件時,應命受收容人及內政部移民署以書 面陳述意見
(D)收容異議事件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停止執行規定

A:D

(A)收容聲請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B)行政法院認為受收容人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裁定駁回
(C)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之聲請事件時,應命受收容人及內政部移民署以書面陳述意見
                                                                         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訴訟法§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37-14
行政法院認收容異議、停止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釋放受收容人之裁定。
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延長收容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237-12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25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利損害,關於行政機關之賠償責 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再進行國家賠償
(B)國家賠償或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二擇一
(C)先進行國家賠償,再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D)除國家賠償外,行政機關不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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