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107初等法學大意錯題

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公約中涉及性別人權之規定,具有何種法效?
(A)國際法 (B)國際習慣法 (C)條約 (D)國內法律

A: (D)

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適用者可依據自己的偏好,規定各種法律解釋方法的位階關係
(B)體系解釋可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之不同
(C)應以文義解釋來確定法律解釋的範圍
(D)如果各種解釋方法會帶來不同的結果,法官一定要採用目的解釋所得之結果

A: (C)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
(B)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
(C)自治法規中有關罰鍰之處罰,得規定連續處罰
(D)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直轄市→行政院
A: (C)

地制法§26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針對公務員行政責任,有關免除職務係依下列何項法律之處分?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人員任用法 (C)公務員懲戒法 (D)公務人員考績法

A: (C)

公務員懲戒法§9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之被告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得聲請解釋憲法  確定終局裁判
(B)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C)地方法院法官就所受理案件適用之法律,即便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D)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A: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C) 釋字371、572、59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D)釋字527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聲請解釋。原通過決議事項或自治法規之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本身亦不得通過決議案又同時認該決議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疑義而聲請解釋。

地制法§38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地制法§39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A)收養子女之自由 (B)行動自由 (C)契約自由 (D)營業自由

A: (D)

憲法第22 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No.716→受教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利 ex:大學、終身學習
No.656→名譽權
No.554→性行為自由、婚姻與家庭制度
No.399→姓名權、人格權
No.576→契約自由
No.603→隱私權
No.712→收養子女
No.678→知的權利(電信法無線電頻率/地下電台)
No.689→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身體權)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
所牴觸?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A: (B)

No.7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下列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C)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丙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A: (B)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ex:分割共有物、撤銷詐害行為訴訟、第三人以生存之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民法§273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分管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B)動產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C)分管契約發生之前提為當事人間存在共有關係
(D)分管契約因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時,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A: (A)

民法§826-1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B)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民法§820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D)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
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種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窮困抗辯權

A: (D)

甲男未婚,父母雙亡。其依法立遺囑將其全數財產 1,200 萬元贈與好友乙男。甲男尚有哥哥丙與妹妹丁。
甲男因病去世,關於甲男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獨得遺產 1,200 萬元 (B)乙得 800 萬元,丙、丁各得 200 萬元
(C)乙得 600 萬元,丙、丁各得 300 萬元 (D)丙、丁各得 600 萬元

A: (B)

民法§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200/2= 600 (應繼分)
600*1/3= 200 (特留分)
丙、丁各得200萬,乙男1200-400= 800

依民法之規定,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稱為:
(A)貨樣買賣  (B)買回  (C)分期付價買賣  (D)試驗買賣

A: (D)

民法§384
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A)與 13 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B)以藥劑迷昏被害人後為性交行為
(C)攜帶槍枝但未使用而犯強制性交罪  (D)隱匿於被害人居住之公寓內而犯強制性交罪

A: (A)

刑法§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甲將未中獎之刮刮樂彩券,塗改部分號碼後,佯稱為中獎彩券前去領取獎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C)甲成立變造通用銀行券罪 (D)甲成立變造公文書罪

A: (A)

刮刮樂彩券係表彰彩金受領權限之證明,應屬有價證券。
偽造係改變本質, 無中生有。

最高法院44台上192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有制作權人簽名蓋章之空白文書,本無文書之內容存在,如無制作之權人,未得其同意私自制作其內容,仍屬文書之偽造行為。
最高法院47台上226號判例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制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51台上295號判例
刑法上變造文書,係指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而言,故必先有他人文書之存在,而後始有變造之可言,否則難以該項罪名相繩。



甲以剪貼影印方式,將乙因積欠債務所開立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元改為壹百萬元,向乙催討債款。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 201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B)刑法第 201條變造有價證券罪 
(C)刑法第 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D)刑法第 210條變造私文書罪 

A: C

最高法院84台上1426號判例
支票為有價證券,支票上權利之移轉及行使,與其占有支票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一旦喪失占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享有支票上之權利,因而支票原本,有不可替代性。上訴人既無變造本件支票,僅以剪貼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壹萬零柒佰玖拾肆元,改為柒佰玖拾肆萬元,而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之權利,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
效果者不同,故難認係變造支票之行為。惟該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不失為表示債權之一種文書,其內容俱係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甲將未中獎的統一發票以砂紙磨除發票號碼後,再以黑筆塗改的方式更改為伍獎中獎號碼,甲成立何罪? 
(A)偽造私文書罪 
(B)變造私文書罪 
(C)偽造有價證券罪 
(D)變造有價證券罪 

A:B
最高法院89台上2608號

統一發票係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予買受人之憑證,性質上屬私文書。而以定期開獎,給予獎金之方式,鼓勵買受人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為其附隨目的。又有價證券固以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時,必須占有該券為特質,但具有此項特質之證券 (文書) ,在論理法則上,不能解釋為均屬有價證券。統一發票中獎與否,純繫於偶然之事實,不因中獎人必須占有該中獎之統一發票,始得領取獎金,而影響統一發票之私文書性質。



甲任職於 A 市政府拆除大隊,負責違章建築拆除作業,明知其對於某鐵皮廠房無拆除權限,卻不告知其所有權人乙,使乙因甲具有拆除大隊公務員之身分,陷於錯誤而給付甲索賄之款項 100 萬元,依實務見解甲所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並依同法第 134 條加重處罰
(B)僅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
(C)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D)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A: (C)

105初等第46題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屬刑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
(B)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中,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C)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除「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外,亦包括「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
(D)所謂「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不以與公務員職務具有關連性為必要 

A:D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下列何種情形,依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併合處罰?
(A)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  (B)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C)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D)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A: (A)

刑法§50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B)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C)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D)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甲故意提供他人偽造之新臺幣紙鈔給女友 A 在外花用,而 A 對該新臺幣紙鈔係偽造完全知情。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成立詐欺得利罪  (B)甲成立持有偽造通用紙幣罪
(C)甲成立交付偽造通用紙幣罪  (D)甲成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

A: (C)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機構補助,負責執行科技研究,針對計畫之採購事項,為刑法上公務員
(B)公立學校校長依法令而經辦該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事務,就該事務之執行,屬刑法上公務員
(C)私立大學校長關於承辦該校教師升等評審直接相關之事宜,屬刑法上公務員
(D)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業者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屬刑法上公務員

A: (A)

刑法§10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A)、(D)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業者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屬刑法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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