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237-1~§237-9

交通裁決事件

標的:
行政訴訟法§237-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管轄:§237-2
原告住所地、所地、在地或違規行為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被告:原處分機關

時間: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之處置方法:應於20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
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二、原告提起確認之訴,被告認原裁決無效或違法者,應為確認。
三、原告合併提起給付之訴,被告認原告請求有理由者,應即返還。
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裁判費:§237-5
起訴:300
上訴:750
抗告:300
再審之訴:依審籍依300/750收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300

法院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237-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常考!!

§237-9: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留言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