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國賠法§2 II 後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執務→國賠法§2 II 後段
72 台上704號判例
No.469 保護規範理論 推翻 72台上704號判例
維護公益外,兼有保護可得特定人民的利益(非反射利益),該管機關在該執行職務上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包括裁量收縮至零,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得依國賠法§2 II 後段請求國家賠償。
不作為之國賠責任要件:
72 台上704號判例
-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經請求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 損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 非反射利益。
No.469 保護規範理論 推翻 72台上704號判例
維護公益外,兼有保護可得特定人民的利益(非反射利益),該管機關在該執行職務上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包括裁量收縮至零,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得依國賠法§2 II 後段請求國家賠償。
不作為之國賠責任要件:
- 凡法律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非僅屬反射利益。
- 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為義務,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裁量餘地。
- 公務員怠於執從職務行使公權力,具違法性、可歸責性及相當因果關係。
- 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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