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行政處分要件

行政程序法§92
 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II.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
    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處分要件:
1.行政機關:含實質行政機關、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2.具體事件
3.公權力措施
4.對外
5.法律效果:公權+私權 (如結婚登記)
   vs. 觀念通知 ex:陳情的函覆
   No.459 兵役體位判定書,確認VA
   No.423 空氣污染違規舉發通知書,VA
6.單方行政行為
   vs.行政契約
   No.348 公費醫學生,目的是公益,公法上法律關係,行訴§8一般給付之訴。

一般處分:
對人:§92 II 前段,雖非特定可得確定 ex:交通警察手勢指揮交通、舉牌命令解散
對物:§92 II 後段,公物設定、變更、廢止 ex:街道名稱改變、行人徒步區劃定

區分實益:
行政處分:送達/通知,記明理由(除§97以外)
一般處分:公告,不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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