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憲法錯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601 號解釋,下列何人不受憲法第81 條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之保障?
(A)司法院院長
(B)先前已擔任最高法院法官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C)先前已擔任大學教授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D)司法院秘書長
A:D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祕書長是政務官。
行政院之議案,下列何者無須經立法院之議決?
(A)戒嚴案 (B)大赦案 (C)預算案 (D)特赦案
A: D
憲法§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口訣:約、和、法、宣、戒、大、算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曾犯貪污罪,受有罪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B)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A:A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6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A)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B)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D)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C)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之意旨,關於總統、副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分設副總統以及行政院,係所謂「雙重保險機制」,以確保元首職位不能中斷
(B)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乃針對總統職位而設,總統個人得決定是否拋棄此一特權
(C)總統固然享有刑事豁免權,但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或證據保全
(D)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此規定並非絕對豁免責任,僅係延後追究
A:B
釋字627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C)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B)
(A)司法院院長
(B)先前已擔任最高法院法官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C)先前已擔任大學教授12 年之現任大法官
(D)司法院秘書長
A:D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祕書長是政務官。
行政院之議案,下列何者無須經立法院之議決?
(A)戒嚴案 (B)大赦案 (C)預算案 (D)特赦案
A: D
憲法§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口訣:約、和、法、宣、戒、大、算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曾犯貪污罪,受有罪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B)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
(C)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D)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A:A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26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A)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
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
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
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B)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D)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C)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之意旨,關於總統、副總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我國憲法分設副總統以及行政院,係所謂「雙重保險機制」,以確保元首職位不能中斷
(B)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乃針對總統職位而設,總統個人得決定是否拋棄此一特權
(C)總統固然享有刑事豁免權,但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或證據保全
(D)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此規定並非絕對豁免責任,僅係延後追究
A:B
釋字627
一、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依本院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意旨,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C)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B)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1、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2、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3、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4、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1、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2、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3、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4、總統對檢察官或受訴法院駁回其上開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處分或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本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前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應停止執行。其餘異議或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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