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 特別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逾 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A: B

育有一子(1 歲)之 A 女於員工 35 人之律師事務所擔任秘書之工作,任職已 3 年。近日因丈夫失業,婆 婆又出重大車禍需要有人親自照顧而蠟燭兩頭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A 女可向其雇主提出下列 何項請求?
(A)請家庭照顧假
(B)調整工作時間
(C)育嬰留職停薪 1 年
(D)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A:B

性別工作平等法
§16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0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2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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