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107身障4等行政法錯題
8.下列何者無行政法律關係之當事人能力?
(A)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B)國立中正紀念堂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D)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A: B
行政訴訟法§22 (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A)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私法人
(B)國立中正紀念堂→營造物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公法人
(D)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行政機關
1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事務之依據
(B)係行政機關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依據
(C)係長官對屬官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規定
(D)係上級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下級機關所為之抽象規定
A:C
3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B)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C)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D)本人四親等之姻親為該事件當事人
A:D
40.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訴訟無須先行訴願程序?
(A)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B)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C)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D)請求法院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A:C、D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D)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 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
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A)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B)國立中正紀念堂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D)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A: B
行政訴訟法§22 (當事人能力)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A)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私法人
(B)國立中正紀念堂→營造物
(C)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公法人
(D)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行政機關
1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係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自治團體辦理事務之依據
(B)係行政機關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之依據
(C)係長官對屬官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規定
(D)係上級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下級機關所為之抽象規定
A:C
36.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A)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B)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輔佐人
(C)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D)本人
A:D
行政程序法§32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C)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B)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A)、鑑定人者。
(A)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B)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C)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D)請求法院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A:C、D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D)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 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
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46.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條件?
(A)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B)有急迫情事
(C)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D)已提起行政訴訟
A: D
行政訴訟法§116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48.下列何者非屬行政損失補償請求權之成立要件?
(A)須有公權力之行使 (B)須因公益而造成人民之損失
(C)須造成人民之特別犧牲 (D)須受損失之人民提出申請
A: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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