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積極依法行政)
from 依法行政原則
學理:
No.443 (層級化法律保留)
一、干預行政:
二、給付行政:涉及重大事項(公共利益、實現基本權保障No.614公營事業轉公務員退休) →相對法律保留
Q:給付行政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甲說:No,只要有預算法上的依據即可。
乙說:重要事項Yes→法律+預算=給付 No.443
Q:退學有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甲說:肯定,相對法保,No.443 受教權
乙說:否定,No.56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理由書: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大學依其章則對學生施以退學處分者,有關退學事由及相關內容之規定自應合理妥適,其訂定及執行並應踐履正當程序。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同條第二項:「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係有關章則訂定及學生申訴之規定,大學自應遵行,乃屬當然。
結論:採乙說
from 依法行政原則
學理:
- 干預保留說: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事項
- 全面保留說:
- 重要性理論:重要事項
No.443 (層級化法律保留)
一、干預行政:
- 憲法保留:§8人身自由、
- 絕對法律保留:生命權、人身自由的限制(憲§8以外)
- 相對法律保留:人民及其他自由權利
可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程§150),立法者授權要具體明確(No.313、680、423)
職權命令:X
授權命令:授權母法(內容、目的、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增加母法所無規定? - 非法律保留: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職權命令)
二、給付行政:涉及重大事項(公共利益、實現基本權保障No.614公營事業轉公務員退休) →相對法律保留
Q:給付行政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甲說:No,只要有預算法上的依據即可。
乙說:重要事項Yes→法律+預算=給付 No.443
Q:退學有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甲說:肯定,相對法保,No.443 受教權
乙說:否定,No.56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理由書:
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受教育之權利,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大學依其章則對學生施以退學處分者,有關退學事由及相關內容之規定自應合理妥適,其訂定及執行並應踐履正當程序。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同條第二項:「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並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權益」,係有關章則訂定及學生申訴之規定,大學自應遵行,乃屬當然。
結論:採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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